朋友们看过上文之后,或许会产生一个疑问:
当时对于强奸幼女的处罚力度到底有多大,竟然促使小古如此费劲心机来找志军作为替死鬼?
要回答这个问题,就请允许我花费一点笔墨简单科普一下文革时期的情况。
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犯处罚比较严厉,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尤其是强奸幼女的,更是从重处罚,但处罚力度和文革时期比起来依旧远远不如。
那么文革期间对于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呢?难道要判个二三十年甚至无期徒刑?
恰恰相反,文革期间并没有强奸罪,因为当时没有《刑法》。
1949年立国后,一直到1979年,我国只有两部法律,一部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另一部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,没有《刑法》,当然也就没有强奸罪。
正因为没有具体的量型规定,所以怎么判决全靠法官个人喜好,其中大部分都是遵循“老大哥”苏联的规定判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,这点和现行的法律差不多。
不过随着文革大潮一来,民众对于“性”的观感完全变了,认为除夫妻之外凡是涉及到男女关系的人全部都是十恶不赦之徒。
在那个特殊的年代,人们的捉奸、游街、批斗的热情异常高涨,各种打击手段也是花样百出,令人惊心动魄。
单身外出必有约会;男女同行定有奸情!
一旦发现除夫妻之外的男女发生关系,必将是一群人破门而入,将其堵在床上,挂上破鞋(释1),五花大绑。
可以说当时人人都是造反派,个个都是革命家,每个人看牢了自己下半身的同时都紧盯了他人下半身。
在文革时期陷害人清白的最有效的手段,莫过于散布对方男女关系的传闻。而如果是被对手结结实实抓住了这一方面的把柄,不仅单位要“严肃处理”,周围的亲朋好友也必须对其愤怒谴责,否则就是“态度不端正”,甚至一些不相干的人也喜欢指指戳戳,奚落嘲笑。
“唾沫星子能淹死人”这句话在当时体现得淋漓尽致。
谁谁谁出现了“作风问题”,组织处理和民间舆论必将两面夹击,犯错误的当事人不但降职降薪,处分开除,甚至批斗游街,判刑坐牢,从此颜面扫地,无地自容。
而如此严厉处理的仅仅只是“作风问题”,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“找小三”,或是“男女通奸”,一旦涉及到强奸,甚至是奸淫幼女,就将升级成最严厉的那种批斗!
因为大家都知道的原因,具体的批斗方式这里不适合讲太多,只说一个相对比较“仁慈”的方式——喷气式飞机批斗法。
被批斗者身体被强行折成90度,两腿绷直,双臂平伸,做喷气式飞机状,这点看起来并无怪异之处,大部分人都可以做出来,但接下来重点来了:
无论多长时间,不准喝水,不准解手,更不准直立身体!
朋友们有兴趣可以试试(一定要有人帮扶的情况下),保持这个姿势只要几分钟,就会浑身难受,能坚持十几分钟的都是大神,如果坚持几个小时甚至一整天,就是对身体极度的摧残了,很多人就因为这个简单的动作导致腰椎病变最终瘫痪。
而奸淫幼女者受到的批斗比这种痛苦无数倍,等待这些被批斗者的只有一个结局——终身残废或者死亡。
了解完上述这些,再回过头来看小古的选择就应该不会觉得奇怪了,和被发现之后如此严厉的处罚相比,为了引志军入瓮做出的那些许“投资”又算得了什么呢?
(释1)破鞋:文革时期,有作风问题的男子要挂个“流氓分子”的牌子,而女的除了挂上“女流氓”的牌子之外,还要在脖子上挂两只“破鞋”。
“破鞋”一词据说来源于旧北京著名的八大胡同中那些没有字号的小妓院,在大门外挂上一只绣花鞋做为招牌招揽顾客,日久天长,风吹日晒,那只绣花鞋就成了“破鞋”,于是“破鞋”就成为一种对女人侮辱性的代称。